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
发布日期:2012-06-28 |
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和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法规规定,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:
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,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。
公司控股子公司来利国际W66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,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进行的统一调控与合理配置,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优势。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江苏来利国际W66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江苏来利国际W66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来利国际W66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,目前业务发展顺利,在来利国际W66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间,能对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,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。
我们认为: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的情形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,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。
独立董事:
2012年6月27日 |